《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意见的实施意见》解读

产生日期:2020-06-22 16:04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一、总体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2015年,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4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意见》实施以来,对本市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推进本市现代种业发展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一定成绩。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都对现代种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种业体制改革和创新能力提升须继续推进,《意见》对指导上海种业发展仍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此,本市对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了改革思路、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进一步突出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特别是在加快种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种业资源向企业流动、提升种业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举措;在扶持种子企业发展、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加快种子基地建设及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加大财政投入、明确责任分工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七个部分二十条措施:

(一)明确指导思想。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推进本市现代种业发展。

(二)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鼓励种子企业间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并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子企业认定工作,并将各类财政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聚焦倾斜。鼓励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在信贷、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惠。鼓励种子企业在本市建设种子繁育基地。实施本市农作物新品种商业化育种后补助,对企业自主开展商业化育种、获得新品种自主知识产权并应用转化的成果给予后补助。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

(三)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明确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依托国家或本市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等渠道上市公开交易。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明确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允许双方约定不低于净收入70%的收益比例。支持种业科企合作,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业、兼职、选派、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种子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等工作。明确离岗创业的期限和人事关系,充分运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引才政策体系,为本市种业领域引进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提供政策保障。明确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在科研立项等方面优先扶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加强本市良种重大科研攻关。制定重要农作物良种重大科研攻关五年规划和重要树种中长期育种计划,争取在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提高种业创新能力。市级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育种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逐步减少财政科研经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主持开展的商业化育种。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由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成的科研基础设施、实验室和实验设备、本市保存的种质资源等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

(六)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研究完善制种保险范围和保费补贴标准,减低制种风险。完善本市种子繁育基地,推进南繁、西繁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繁育基地育种能力和服务能力,做好相关经费投入和保障工作。

(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推进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完善运行机制,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监管,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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