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0-06-12 10:3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户建房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正式印发。现对《通知》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了新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明确宅基地改革管理职能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二是明确宅基地审批由乡镇政府负责;三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19年9月11日,中农办、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履行宅基地改革管理职责,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由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9月30日,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突出服务乡村振兴,在坚持集体所有、农民主体、规划先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落实新《土地管理法》有关宅基地管理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根据上述法律、政策并结合我市《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16号令)施行以来的宅基地管理实际,经多次研究讨论,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规资局、市住建委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六个部分:

(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各区政府要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乡)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农民建房的管理;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协调和负责本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区规划资源局主要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镇(乡)政府负责本镇(乡)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设的审核批准,依托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镇级联审联办机制,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完善宅基地审批程序

考虑到宅基地审批职能已经下沉到镇(乡)政府,《通知》重点对镇(乡)级宅基地审批程序作了规定,明确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的程序和时限。同时,对当前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过程中涉及跨村安置的用地调整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

(三)强化农房建设管理

对农户获得宅基地使用许可后的农房建设,《通知》要求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农户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政府推荐图纸或者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向镇(乡)政府申请验收。按规划易地实施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为了扭转当前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际中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倾向,《通知》要求强化长效监管和违法整治,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以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五)鼓励盘活闲置资源

按照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在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全面落实工作要求

一是夯实相关工作基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宅基地补充信息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及其农房的面积、规模、布局、权利主体和利用现状等情况。二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三是节约集约土地使用。要强化规划引领,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鼓励引导农民通过进城镇集中、宅基地归并、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方式实现户有所居。四是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农经管理机构,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队伍稳定。五是做好部门间衔接。形成“条块”工作合力,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六是加强考核监督。把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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