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19-10-22 02:5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要求,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修订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是规范科技兴农项目立项、下达、实施、绩效等环节管理工作的制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对目前施行的《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4号)提出两处表述性修改意见。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科技兴农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将项目管理进一步放权给项目承担单位,优化项目程序,简化项目管理,提高科研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二、修订过程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要求,我们将相关表述做了调整。此外,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我们赴科研院所、企业、各区农业农村委开展调研,了解项目承担与管理单位需求,在此基础上对项目中期检查、日常总结、验收管理、经费构成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与市财政局专题会商相关条款内容,并分批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形成《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经过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修订送审稿,送审稿经市农业农村委2019年9月10日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修订内容

1、优化过程管理

优化中期检查管理,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时,减轻项目承担人员材料填报负担,采用年度小结报送制度,一并填写项目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2、简化验收管理

合并有关验收程序,一并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3、完善预算使用自主权

在内控健全、不突破劳务费总量的前提下,取消劳务费支出标准限定。明确劳务费支出占总预算的比例。

4、扩大项目单位预算调整权

符合本市有关政策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体系,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5、落实承担单位责任

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6、加强绩效评价

科技兴农专项资金应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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