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19-09-03 02:36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制定《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3年12月,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该办法第25条提出“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形式,防范和分散农业大灾风险。”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2019年,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出要“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办法》主要政策调整思路

(一)再保险保费补贴对象范围更改为上海地区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考虑到未来上海市保险市场可能会进一步放开,为鼓励其他保险机构参与本市农业保险,形成充分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机制,新政策再保险补贴适用对象不再单独指向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从政策层面上,将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政策扩大到在上海地区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二)确定实施期限。未来几年内,根据本市农业生产资源进行测算,农业保险保费规模预计变化不大,再保险保费支出也处于稳定状态,同时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文件有效期设定为五年。

三、办法主要内容

以市场运作为主体,通过政府扶持,逐步建立财政扶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保险机构、再保险公司以及政府各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风险防控体系,从而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造成的损失。将财政支持重点放在再保险保费补贴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在90%以下损失部分,鼓励农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对赔付率在90-150%的损失部分,鼓励农业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市级财政对农业保险机构购买再保险予以补贴,年度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农业保险机构购买相关再保险保费支出的60%。同时,为防止农业保险机构无限扩大购买再保险规模,规定市级财政年度再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超过150%以上的损失部分,由农业保险机构通过再保险摊回、按规定提取的大灾准备金等承担。如当年不能弥补其损失,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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