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和管理办法》解读
一、总体解读
2015年8月5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5〕47号)。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树立上海都市现代农业的标杆,形成一批“可看、可学、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做法,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扶持本市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评定办法》共九条,涵盖总则、申报条件、评定程序、日常管理、培育办法等方面程序要求。
二、条文释义
1.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推进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树立上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标杆,决定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发展水平、在某一方面具备一定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农业经营主体中,通过评定和培育一批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一批可看、可学、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引领示范全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
2.申报条件。申报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有组织机构健全、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创新型和先进性突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条件。同时,在评定的前两年内,在生产经营、设施装备、科技创新能力、农业生态、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方面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投入。
3.评定程序。按照“自愿申报、街镇上报、区(县)推荐、市级评审”的流程进行评定,每年开展一次评定。被评定为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本市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进行管理。
4.日常管理。各区农委负责本行政区内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管理;市属企业负责其下属的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管理。
5.取消资格。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发生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取消其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6. 监测管理。各区农委(相关市属企业)每两年对其管理的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一次监测,通过监测的,继续保留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格并享受本市创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不再纳入本市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进行管理。
7.扶持办法。被评定为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主体,可按照“先建后补”的形式,享受本市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各区农委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