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政策解读
结合市委一、二号调研课题,我委先后召开了9个涉农郊区县相关部门座谈会和中心城区有集体资产的6个镇党委书记座谈会,了解目前本市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和存在问题。同时,围绕改革中的主要瓶颈问题,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等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协商,形成共识。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并分别于8月1日、7月14日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若干意见》分四大部分共十七条,重点就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措施、组织保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范畴是非资源性集体资产资金。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应改尽改,确保全面完成;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明显推进。到2017年,基本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镇级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积极开展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基本原则
(三)坚持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属于全体成员所有,具有合作性、区域性和排他性等基本属性。
(四)坚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镇、村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建立组织治理结构。撤制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不得设立干部股。
(五)坚持农龄为主要依据。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以农龄为主要依据确定成员所占集体资产的份额,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改制工作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机制。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分配方案经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并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三、工作措施
(八)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干部要深化对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九)强化政策扶持。进一步落实本市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并用足用好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政策;改制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工商登记的,依照国家规定免除相关费用;在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可凭契税优惠证明,相应减免交易手续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动的,可持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各区县对完成改革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对改革后农村社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投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要盘活土地资源。对符合规划,已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房地产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法定程序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改造和开发经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十)完善治理结构。要根据合作社(公司)章程,不断完善社区股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村经济合作社和乡镇经济联合社的理事长应在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对目前暂由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过渡期满后应按章程改选理事长。
(十一)理顺村经关系。在实行撤制村队的改制地区,原村委会承担的基本公共事务职能转交相应的居委会,逐步实现相关费用纳入居委会财政支出予以保障。在不撤制村队的改制地区,要创造条件,实行分账管理。
(十二)加强资产监管。强化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凡涉及本乡镇级集体资产的重大事项,均须经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后实施。
(十三)促进经济发展。要及时总结各种不同类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成功案例,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借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利用市场信息、资金、人才、科技等要素,结合自身优势,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四、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审定改革方案,协调推进改革工作。
(十五)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形成改革合力。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改革贡献力量。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十六)加强指导服务。各区县要充分发挥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监管,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并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备案、审验、变更管理。市和区县要建立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宣讲团,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指导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要严肃纠正和查处改革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违纪违规行为。要组织力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