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民教育培训 工作规范》的通知

产生日期:2023-08-28 09:12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机关各处室、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单位:

为有序推进本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高农民职业技能水平和科技文化素质,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规范

为有序推进本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高农民职业技能水平和科技文化素质,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范,各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规范有序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一、培训目标

我委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聚焦本市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技能人才需求,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重点,分层分类培训,强化全程监督,提高农民职业技能水平和科技文化素质,为本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委农民教育培训专项资金开展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三、培训要求

(一)认真遴选培训对象

相关处室要认真审核培训对象,我委农民教育培训的对象为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本市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农村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同一培训对象当年内不得重复参加同一类型的培训。

(二)丰富完善培训方式

1. 课堂教学。以团队建设、集中授课、典型介绍、案例教学、项目路演、讨论交流等形式开展。课堂教学应确保优质教学资源进课堂,确保授课教师专业领域与授课主题相符,鼓励采取参与式教学方式。

2. 现场教学。以组织学员到实习实践场所或农民田间学校现场观摩、实地体验、动手操作、现场交流、模拟教学、孵化指导等形式开展。现场教学应遵循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和规律,选用产业相近、发展领先的基地或场所,配好实训教辅人员,明确现场教学目标要求,完善实践教学流程。

3. 线上教学。以网络直播、课件学习、线上辅导为主要形式开展。线上学习应选用具备在线学习、直播授课、学习测评、学时统计、实时监测、质量评价等基础教学管理功能的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开展,强化线上学习的过程管理与支持服务,规范购买线上学习服务。

(三)按需设立培训类型

1. 农业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以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种养能手、农村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农村社会事业服务人员为重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特色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行业新技术、数字农业、农产品品牌建设、村干部管理等农业技能和乡村治理课程。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相关农业技能,了解相关乡村治理内容,提升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能力。

2. 行业示范性培训。以本市务农人员为重点,依托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和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等市级农业行业推广部门,分行业、分区域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种植业、蔬菜、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等农业行业需要掌握的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等课程。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练掌握所从事的农业行业技术,提升其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

3. 农业单项引导性技术培训。以本市务农人员和农业农村服务人员为重点,培训方式以知识普及、辅导讲座、远程教育、现场技术指导等为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实用农业科学知识普及、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金融信贷保险等课程。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单项农业技能和科技文化素质得到提高,促进本市农民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4. 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以本市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劳动年龄段务农人员为主,依托市人社局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食品检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作物植保、农机驾驶与修理、动物疫情防治、动物检疫检验、家畜繁殖、水生动物饲养(淡水鱼类养殖)、农业经理人等课程,鼓励培训对象参加本市农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职业技能得到提升,加快培养本市农业行业高技能人才。

(四)合理确定培训学时

农业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行业示范性培训和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项目根据具体目标,合理确定培训学时。农业单项引导性技术培训不少于2学时。每45分钟为1学时,每半天最多安排4个学时。

四、计划申报与机构遴选

(一)申报审批。相关业务处室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并于每年7月末前,向主管处室提出下一年度培训任务需求,经审批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二)承办机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认真审核承办机构承办资质。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农民教育培训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师资选用、学员遴选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等能力,具备教学、实践等硬件条件,包括课堂集中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

(三)遴选流程。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农民教育培训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择优推荐承办机构,主管处室与相关业务处室联合开展条件复核,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培训项目承办机构,并做好采购活动记录。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农民教育培训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择优推荐3家及以上培训承办机构,主管处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用询价、比选等简易程序确定培训项目承办机构,并做好采购活动记录。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农民教育培训项目,主管处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管理要求确定培训项目承办机构。

五、签订合同与过程监督

(一)签订合同。市农业农村委与承办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培训目标、培训任务、完成日期等内容。

(二)方案审核。相关业务处室指导承办机构按照合同要求,制定培训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处室备案。培训方案应当明确培训主题、培训人数、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学时分配、师资安排、教学管理等工作内容。

(三)人员把关。相关业务处室指导承办机构组织培训学员的报名,对学员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不得参加培训。

(四)过程监督。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承办机构培训班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实施,掌握开班情况、学员满意度及意见建议等。在培训过程中,相关业务处室原则上每个培训班至少到现场一次,督促承办机构认真执行开班计划,确保培训效果。主管处室采取现场检查或电话抽查等方式随机对培训班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承办机构改进,确保培训质量。

六、培训验收与资金拨付 

(一)提交申请。承办机构完成培训项目后,向主管处室和相关业务处室提出验收申请,相关业务处室指导承办机构及时整理培训材料,包括:开班通知、报到签到单、课程安排、费用清单、相关照片等。

(二)组织验收。由主管处室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承办机构进行培训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培训项目给予验收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培训项目,限期改正。

(三)拨付资金。培训验收后一个月内,对验收通过的培训项目进行全额资金拨付,改正后仍无法完成的项目,作出培训经费暂缓拨付、减拨等措施。

七、培训资金

(一)资金使用。我委农民教育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市级层面组织开展的农民教育培训。农民教育培训资金可用于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线上教学、现场观摩、交流实践、视频教材开发等相关开支。培训项目按合同约定的培训天数(学时)、培训人数等要求核定。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8学时)210元,确需安排住宿的,每人每天(8学时)550元。农业单项引导性技术培训每人次50元(不少于2学时)。

(二)资金监督。主管处室及各相关业务处室要督促承办机构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标准,规范使用资金。若存在骗取、冒领等问题,对骗取、冒领的资金予以追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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