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产生日期:2014-06-27 07:50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各区、县农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4]2号)的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进一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确保市场有效供给,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立足点,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为核心,以资格认定管理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动力,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方法和路径,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壮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基础,应坚持政府主导和统筹协调,明确本区县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主要内容,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全力推进试点工作。

    (二)坚持服务产业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形成。

    (三)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主要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通过试点试验示范,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三、培育对象

    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建设的根本支撑,是解决“谁来种地”以及“怎样种地”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四、工作目标

    根据各区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农民的需求,探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并形成本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认定管理办法和政策扶持措施。力争通过三年试点,一是探索构建一套制度体系,包括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体系。二是培养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以生产更多、更好、更安全的农产品供给社会为方向,确保试点期间每区县培养认定300-500名。三是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培训、提供生产经营服务、落实扶持政策。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五、重点任务

    (一)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教育培训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当地农业劳动力状况,探索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

    一是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不同类型、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要坚持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或实施农科职业教育,不能代之以一般的普及性培训或简单的“一事一训”。要尊重农民意愿、顺应务农农民的学习规律,采取“就地就近”和“农学结合”等灵活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

    二是加强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要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要着眼帮助新型职业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明确经常性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培训机构、经费投入和保障措施。创新教学方法,增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积极探索农业后继者培养途径。在做好对现有务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要以保证农业后继有人为目标,开展农业后继者培养,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对农村有志青年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合作社带头人的“农二代”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素质和技能,作为当前农业后继者培养重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

    四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要切实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以部、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农业培训基地为主体,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

    (二)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

    认定管理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环节。新型职业农民只有通过认定,才能赋予其权利和义务,使其更好地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待遇,承担起社会责任。

    一是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基本原则。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管理的职能部门。二是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和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主要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三是动态管理原则。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四是与扶持政策挂钩原则。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扶持政策必须向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针对性。

    二是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认定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认定管理的重点,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以农业为职业,主要从职业道德、农业劳动时间和主要收入来源等方面考虑;二是教育培训情况,根据本市的实际,应考虑把接受过农业系统培训、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或中等及以上农科教育作为基本认定条件;三是生产经营规模,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且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水平确定生产经营规模,并与当地扶持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确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衔接。

    三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信息档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统筹培养和稳定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落实支持扶持政策;有利于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培训和跟踪服务,帮助其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引导其更好地履行责任义务。各区县要研究制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认定管理和信息档案建立工作。

    (三)制定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政策扶持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手段,要研究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将现有的特别是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

    一是产业扶持政策。农村承包地流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要积极探索各项惠农政策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聚焦扶持。各级财政扶持资金要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参与本市设施粮田、设施菜田、标准化畜牧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优先安排享受农机装备购置补贴,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是金融支持政策。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积极创新担保方式,提供抵押贷款服务。农业保险公司积极为其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三是搭建服务平台。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搭建服务平台,提供各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行政服务。创造条件,提供公共物流、公共营销信息的交易平台,积极支持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与本市各类超市大卖场建立对接渠道,扩大产品销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紧密结合区县实际,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任务、阶段进展、政策措施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和整体规划。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各项工作,细化试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二)全面开展试点

    及时总结和推广浦东新区和崇明县列入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示范县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形成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格局。全市涉农区县要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尽快排摸从业人员情况,选定一批教育培训对象。

    (三)加强总结宣传

    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定期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报送试点信息。宣传好的典型,营造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具特色、稳步推进的良好格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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