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

产生日期:2019-09-12 17:02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信件内容: 2019年8月28日,来信人咨询,现在宠物行业经常出现星期狗,病狗等乱象,经营者往往寻找法律的漏洞进行销售,执法部门无从监管,消费者投诉无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及《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在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理完成检疫证后,理论上动物从产地销售到目的地是没问题的,但宠物从原产地运送到目的地后,仍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将宠物销售至卖家手上,往往在这一段时间内,宠物可能因为宠物店环境或其他原因感染疫病。 而且,检疫证明具有一定时间的有效期限,仅凭一张产地检疫证明,无法保证宠物从原产地运送至销售地,再从销售地销售至消费者的过程中从始至终都是无疫病的。所以,为了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管,保证消费者或宠物店的合法权益,确保动物无疫病,建议要求宠物店(销售单位)在销售宠物前,向属地动物机构申报检疫(原有检疫证明仍在有效期的除外),待检疫证明出具后,方可销售。 增加这样一个步骤的另外一个好处是管理部门可以了解宠物的动向,如市民在购买犬类时,可以有效监管追踪,及时掌握办理狗证的情况等。

答复意见

王涛同志:

您来访反映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本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您反映的事项。

您可以登录http://xfb.sh.gov.cn查询具体办理情况。(如需查询处理情况,联系电话:021-52164603)。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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