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三

产生日期:2019-11-15 16:53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信件内容: 2019年11月14日来信人询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且符合所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条件的,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居住权。 本人有以下疑惑:1、同户居住人口是指宅基地使用证或立基报告中载明的人数还是所有户籍在内的居住人口都包含在内?2、居住人口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是特指全部农业户籍人员,还是可以同时存在非农户籍人员和农业户籍人员,属农业户籍人员可以分户?3、关于离婚户的申请资格,因婚姻关系由外地迁入本地属农业户籍,从未申请过宅基地使用权,配偶与其父母兄弟为共同立基人,但配偶非房屋建造出资人,离婚后迁入户可否享有原配偶的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可否另外立户联合子女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宅基地?

答复意见: 

不予受理告知书

倪荣荣同志:

您好!

您来信反映的事项不属本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您向有权处理的崇明区规土部门提出。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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