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区农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本市农村综合帮扶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48号)精神,现将《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综合帮扶,进一步提升经济相对薄弱地区的“造血”能力,提高生活困难农户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帮扶项目建设。

第三条(支持范围)

帮扶资金支持崇明、金山、奉贤、青浦和松江等五个经济相对薄弱村(以下简称薄弱村)较为集中的区(以下简称受援区)开展农村综合帮扶项目建设。

第四条(资金分配)

(一)帮扶资金原则上根据各受援区2017年度的薄弱村数量、薄弱村户籍人口数量、薄弱村低保人数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人数、人均财力等四个因素,并按照3:4:1:2的权重进行分配。

(二)根据前三年的帮扶项目报备及资金使用情况,可对各受援区的资金分配总额进行适当调整。鼓励和支持各受援区早立项、早实施、早使用、早见效。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帮扶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在用足用好帮扶单位捐赠资金的前提下,帮扶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5%,且受援区财政承担资金比例不低于1:1。

第六条(安排原则和申报条件)

申请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按照“安全可靠、收益稳健、易见成效”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农村综合帮扶工作要求,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一致;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升集体经济自主发展能力;有利于带动生活困难农户就业增收,实现共同富裕。

(二)权属清晰,能够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三)建设周期较短,见效较快,能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项目正式运营起每年的收益率应比同期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高出10%以上。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帮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下达、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做好帮扶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项目管理)

(一)各受援区政府是综合帮扶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遴选审批、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各受援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帮扶项目管理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遴选、立项、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项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可以分离,各受援区结合实际实行有效的项目运营管理模式。项目正式运营后,各受援区应每年将项目经营情况和收益使用情况报市农村综合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帮扶办)。

第九条(项目报备)

(一)各受援区区政府应于综合帮扶项目立项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报备市帮扶办。

(二)报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方案文本(包含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规划用地和选址情况、经济效益分析、运营管理模式、收益安排等内容);

3.其他相关材料。

(三)各受援区应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资金预算和下达程序)

(一)各受援区区政府在每年8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拟报备项目和拟申请资金量报市帮扶办。

(二)市农业农村委作为市帮扶办日常管理单位,根据帮扶项目报备情况,以及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财政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纳入年度预算。

(三)预算执行中,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帮扶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帮扶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到各相关区。30%的市级帮扶资金在项目完成报备后一次性下达,剩余资金按项目类型和进度分批下达:

对于购置类的帮扶项目,购置合同签署后,受援区向市帮扶办提出剩余70%资金拨付申请,经市帮扶办初审后,由市农业农村委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将帮扶资金下达至各区。购置类帮扶项目的相关手续原则上应在合同签署当年内完成。

对于其他类的帮扶项目,受援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向市帮扶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市帮扶办初审后,由市农业农村委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将帮扶资金下达至各区。新建项目的竣工日期原则上不得迟于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监督和绩效)

(一)市帮扶办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帮扶资金支持建设的帮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主要包括区级资金落实、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收益及安排等。

(二)市帮扶办委托第三方开展帮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三)市审计局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帮扶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帮扶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8年至2022年底。

标签:

分享到:

字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