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6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经评估清理我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决定废止下列文件: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公告》(沪农委规〔2020〕11号)

  该文件,即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公告》(沪农委规〔2022〕8号)继续有效。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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