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我委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的规定对本委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即时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 关于延长《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农委〔2017〕49号)

2. 关于延长《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加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农委〔2018〕74号)

3. 关于延长《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关于全面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农委〔2018〕75号)

上述文件,即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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