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稳定生猪生产临时性救助补贴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相关市属企业:

为切实稳定全市生猪生产,保障生猪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影响 做好生猪市场保供稳价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39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影响 做好生猪市场保供稳价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19〕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市稳定生猪生产临时性救助补贴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续原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

在对10家市级原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已实施6个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生产维持性补贴的基础上,以2019年3月底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继续按种猪每月每头200元标准,给予11个月(2019年2月-2019年12月)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给予规模猪场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 

对本市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实施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以2019年3月底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能繁母猪每月每头25元标准,给予11个月(2019年2月-2019年12月)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一)贴息政策

对10家市级原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为相关企业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以及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贴息时间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于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审批程序

1.各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申报贴息,对企业申报的贴息申请表(见附件)所涉及的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等资料进行审核汇总,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各区审核汇总资料应分年度上报,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19年9月30日和2020年9月30日。相关市属企业参照上述申报流程执行。

2.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贷款贴息资料报财政部上海监管局进行复核,并在市农业农村委网站公示7天。市财政局据此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及相关市属企业要高度重视生猪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生猪生产临时性救助补贴和财政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及相关市属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规范流程发放补贴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一经发现资金管理和拨付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8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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