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海市郊“菜篮子”工程专用车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意见》(沪府发[2008]15号)和《上海市菜篮子工程专用车和便民售货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市郊蔬菜、水产、畜牧等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的实际状况,现就加强市郊“菜篮子”工程专用车(以下简称“专用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光明食品集团是“专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车调配和管理工作。“专用车”的管理原则为:专车专用,集中管理,规范使用。

    二、“专用车”的分配使用范围是蔬菜生产基地、园艺场、蔬菜配送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水产、畜牧等鲜活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按各区县、集团公司蔬菜和鲜活农产品的产量(产值),生产基地布局,以及原有“专用车”基数为分配依据,核定发放专用车数量,并由各区县、集团公司将“专用车”计划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

    三、为引导、鼓励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服务,提高蔬菜和鲜活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专用车”的分配应向农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从事“菜篮子”产品运输的物流企业倾斜。

    四、为维护“专用车”的窗口形象。“专用车”实行统一标式,一车一证。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车型,由有资质的车辆改装厂统一分批办理具体购车、改装、办证手续。各区县、集团公司每年11月底上报下年度“专用车”使用单位清单,由市农委统一向市公安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等部门办理下年度通行证。

    五、要安排专人负责“专用车”的调配、报废更新、办理证照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车辆单位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法规法制教育,确保“专用车”在运输蔬菜和鲜活农产品,保证市场供应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要定期对车辆使用单位和“专用车”使用情况、安全行车、遵纪守法等进行评比考核。年终应向市农委作运营情况书面汇报(运输的主要产品和数量等)。

    七、对违反“专用车”有关规定的使用单位和车辆,经核实后取消政策优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ΟΟ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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