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为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提升养殖水产品生物安全水平,进一步保障生产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202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4〕5 号)要求,结合本市水产养殖实际,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监测项目

  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包括国家(农业农村部)任务和本市任务两部分。

  农业农村部监测项目: 鲤春病毒血症(SVC)、草鱼出血病(GCHD)、鲫造血器官坏死病(CHN)、鲤浮肿病(CEVD)、白斑综合征(WSD)、虾肝肠胞虫病(EHPD)以及十足目虹彩病毒病(SHID),共计7种水生动物疫病。

  市级监测项目:草鱼出血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白斑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IHHN)、虾肝肠胞虫病、十足目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肌坏死病(IMN)以及急性肝胰腺坏死病(AHPND),共计8种水生动物疫病。

  二、监测内容

  (一)监测范围及重点监测对象

  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2024年本市监测点应包括相关品种的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重点水产苗种场、近两年内相关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结果阳性的养殖场、拟创建或复审的水产健康养殖场等。

  具体监测对象为:

  1. 鲤春病毒血症:重点监测品种为鲤科鱼类,优先采集鲤、锦鲤等。

  2. 鲤浮肿病:重点监测品种为鲤和锦鲤。

  3. 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重点监测品种为鲫。

  4. 草鱼出血病:重点监测品种为草鱼和青鱼鱼种。

  5. 白斑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虾肝肠胞虫病、十足目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肌坏死病和急性肝胰腺坏死病:重点监测品种为养殖虾类。

  (二)监测任务安排和采样点设置

  1. 2024年国家和市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采样时间为4月至10月。具体的监测品种、采样时间、各区样品数量和相关经费等任务安排见附件1。

  2. 采样点设置情况见附件2,各区原则上要按照确定的采样监测点按时完成采送样任务。

 (三)采样、送样要求

  在指定日期由相关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养殖场采样(市属企业的样品采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采集)。同一时间、同一养殖场、同一品种只能采一份样品。有关要求如下:

  1. 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优先采集有临床症状的活鱼、活虾,每份样品不少于30尾;无临床症状的样品,每份采集150尾。采样规格首选鱼苗和鱼种。

  2.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附件4、附件5),要求信息准确、完整。被抽样单位及抽样单位双方签字确认。表格一式三份:养殖场、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各留一份。

  3. 充氧、打包、贴上标签(样品名称、编号)后于当日上午送至市水产技术推广站2号楼二楼。

  4. 在监测点采集鱼、虾样品,按市价付给养殖户样品费,年底由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根据全年样品数量结算工作经费(样品费+送样费)。

  (四)检测结果报告与处理

  1. 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将阳性结果按快报方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并及时将样品检测报告及阳性样品处理信息上传至“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2. 市农业农村委通知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各区要严格按照水生动物防疫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同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对池塘、生产工具等彻底消毒净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附件6)和《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7)。

  3. 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处理工作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三、职责与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负责制定本市全年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任务承担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组织做好突发疫情处置。

  (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 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确保按时完成采样、送样任务。

  2. 填报《监测点备案表》,将监测点信息电子版在采样之前发送至市站病防科,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同时寄往(或送样时带往)市站病防科。采样监测点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报备后重新填写监测点备案表,并将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交市站病防科。

  3. 一旦发现阳性样品,应根据《关于规范<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疫情报告及疫病处置的通知》(农渔技疫函〔2018〕195号)等规定处理。

 (三)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1. 对疫病监测工作实施指导和咨询,并按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2. 按计划安排接收送检样品,并按规定方法开展检测。

  3. 及时将阳性监测结果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委。

  4. 及时将检测报告反馈给监测点。

  5. 汇总分析本市监测数据,及时将各类监测结果、监测点信息、监测报告扫描件等信息,通过“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农业农村部。

 四、其他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专项监测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好人员和车辆安排,确保监测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联系方式: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管理处

  联系人:林久兴     电话:23113021

  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病害防治科

  联系人:何兰       电话:65483215-673

  电子邮箱: helan0508@126.com

  附件:1.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全年采样任务安排

     2.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采样点安排

     3.监测点备案表

     4.现场采样记录表(鱼类)

     5.现场采样记录表(虾类)

     6.流行病学调查表

     7.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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