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2021年我市相关水域休渔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休渔时间

我市所属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定置张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二、休渔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也同步休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各区、各单位要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围绕“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的管理目标,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疫情期间防控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加强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与公安、海警、海事、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各区渔业管理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休渔名单和举报电话,注重加强对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源头整治,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注重疫情防控,落实渔民培训

各区、各单位要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的宣传报导,特别是要加强“亮剑2021”系列执法行动、海洋幼鱼比例制度、进出港制度、渔船渔民防控防疫工作的宣传解读,引导渔民优化捕捞渔具,执行进出港申报,遵守伏休管理规定。要注意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渔民服务工作,引导帮助渔民提前做好生产安排和渔船防疫工作,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同时要根据疫情管控的实际情况,简化合并、适时举办相关渔民培训,提高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在常规培训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注重落实《渔捞日志》填报和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培训,为今后实行更为严格的资源养护政策打下基础。各区、各单位要注意做好矛盾隐患排查和渔船渔民疫情管控、渔民生产生活保障等工作,确保渔业生产及渔区和谐有序。

(三)落实监管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各区、各单位要继续落实渔船停泊地渔船档案式管理制度,做好渔船的动态管理和休渔渔船首报工作,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要求,执行异地伏休管理措施。要充分利用港口监控等各种信息化手段,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要强化以港管船措施,组织开展渔港(渔船集中停泊点)、渔船安全隐患及防疫排查,认真抓好渔港(渔船集中停泊点)、渔船的防疫、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风等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要密切联系气象等部门,做好灾害天气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通过渔船救助系统、渔业岸台、电话、传真等方式转发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渔船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四)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机制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控渔船异地休渔,强化与相邻省市的协调沟通,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各类涉渔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休渔期间,按照农业农村部“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和我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部署,重点加强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重点港口、海域巡查力度,坚决打击擅自延长作业时间、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等违规行为以及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同时,要加强伏季休渔期间专项(特许)捕捞船舶的执法监管,对经批准承担渔业资源监测和特定资源专项捕捞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取消明年专项(特许)捕捞申请资格。

(五) 梳理总结经验,探索长效机制

各区、各单位要不断梳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分析工作中的着力点和突破点,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横向、纵向联系,探索休渔管理工作的新机制、新做法。要全面加强我市各类船舶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杜绝我市的港口、水域成为违规船舶聚集地。各区农业农村委、各单位要加强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渔民群众、执法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协会等社会各界对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切实关注休渔执行过程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

(联系人:黄凯元,电话:23113027、18918785019,传真:632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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