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姚剑飞制造海洋渔业辅助船的批复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题分类:
水产管理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21〕25号
发布日期:
2021-03-04
失效日期:
主题词:
渔业;辅助船;批复
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你委《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制造海洋渔业辅助船的请示》(沪崇农发〔2021〕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区横沙乡姚剑飞使用因海损事故灭失的原“沪崇渔工23108”海洋渔业辅助船指标,制造一艘海洋渔业辅助船。有关船舶参数应严格按照“总布置图”要求执行,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24千瓦。请你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洋渔业辅助船制造手续。
此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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