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浙江省部分渔船进入上海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生产的复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贵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请入渔上海管辖海域的函》(浙农字函〔2020〕47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2020年贵省临海市85艘定刺网渔船、嵊泗县15艘单桩框架张网(懒汉网)渔船入渔我市管辖海域捕捞生产的申请。入渔渔船应在122°25′E至123°E之间、31°20′N以南的上海管辖海域生产。

二、入渔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122°25′E至123°E之间、31°20′N以南浙江省渔船的现场渔场安排、内部渔事纠纷调处等工作由贵厅负责管理,我市渔政部门协助管理。

三、入渔我市管辖海域的渔船,应按照《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供《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船长户籍证明和联系方式,并拟定在各个生产区域内作业渔船的具体方位和编号,在申请书中列明四至位置。

入渔我市管辖海域从事定刺网、单桩框架张网(懒汉网)作业的必须为贵省临海、嵊泗籍渔船和船长,禁止以租借渔船形式入渔;入渔渔船应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海洋捕捞准用、过渡渔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相关标准和海洋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开展捕捞生产,定刺网网具应为单片型刺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110毫米,网片缩结高度不得超过3米,网具总长度控制在2万米以内,单桩框架张网(懒汉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35毫米;参与“打、砸、抢”等扰乱渔场生产秩序的渔船及船长不得在我市管辖海域入渔。

四、申请入渔的渔船,由贵厅审核后统一报我委,我委不受理此外的任何申报,受理期截至9月30日止。对批准入渔的渔船,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民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有困难的,应向我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延期缴纳。

五、为切实控制渔业捕捞强度,维护渔场生产秩序,强化现场管理,我委将加强同贵厅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合法生产和有序生产,共同维护好渔场秩序。

特此函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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