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江口水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口水域生态安全管理,彻底扭转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三无”船舶违规行为高发的严峻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及农业农村部有关部署,经报市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长江口水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近期市政府将召开相关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联系人:黄凯元,联系电话:23113027,18121223280,传真:63557919)
上海市长江口水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自2018年8月起长江上海段水域开始实施常年禁捕,在渔政、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联动执法的高压态势下,长江渔业管理线(东经122度)以西水域规模化、群体性非法捕捞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长江渔业管理线(东经122度)以东水域“三无”船舶、外来非法捕捞渔船从事非法捕捞,以及长期聚集停泊我市沿江沿海滩涂港汊等问题依然十分严重。为进一步加强长江口水域生态安全管理,彻底扭转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三无”船舶违规行为高发的严峻形势,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经市领导同意,现制定我市长江口水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辖、全面排查、联动整治、长效管理的基本思路,切实加强我市沿江沿海港口、码头、滩涂、闸口等水域沿岸管理,全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外来非法捕捞渔船聚集地(停泊点),实现陆上无“三无”船舶建造和销售非法渔具窝点,港口、港汊、滩涂、江河岸边无“三无”船舶停泊,水域无“三无”船舶捕捞和非法渔具的目标;强化外来人口管控和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多部门、全覆盖的基层水陆联动执法监管,彻底清除捕捞、运输、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黑色“产业链”,并形成严防、严控、严查、严处非法捕捞的属地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我市长江口水域航行和生产秩序,港口沿岸地区环境整洁,维护我市长江水域全面禁捕成效。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能依法履职,协调配合,加强对长江口水域一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执法监督和检查。
(二)部门协作,联合执法。完善相关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集中执法力量,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合作,密切协同,并在同级政府的直接指挥下,以联合执法的形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执法行动。
(三)水陆联动,整体推进。加大源头管控打击力度,水上要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渔具和“三无”船舶,陆上要取缔非法制造“三无”船舶和销售非法渔具的窝点,清理取缔港口、港汊、滩涂、江河岸边停泊的“三无”船舶。对证书齐全的外地渔船,劝离、驱离其回原籍生产。
(四)行刑衔接,扫黑除恶。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要行刑衔接,依法惩处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严禁“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增强执法震慑,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良好局面。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彻查关系网、保护伞,切断非法捕捞的利益链。
三、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崇明区、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人民政府推进落实。在市农业农村委设立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处置和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开展辖区内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
四、工作重点
(一)重点区域
崇明区、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沿岸地区的港口、码头、滩涂、闸口、河道及周边陆域,长江上海段、长江口临近水域(含沙洲)。
(二)重点内容
1.陆上:全面查处非法占用、破坏港口、水利设施设备等行为,取缔各区辖区内“三无”船舶、外来非法捕捞渔船及人员聚集地(停泊点),整治各类违章搭建和私接乱拉现象,清理整顿上述区域内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
2.水上:重点整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和“三无”船舶;严控“三无”船舶出海航行作业。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共分四个阶段:
(一)摸底宣传阶段(2019年9月20日-10月31日)
各区政府要对辖区内港口、码头、滩涂、沙洲、河道等“三无”船舶、外来非法捕捞渔船聚集地(停泊点)现状,以及各类船舶及船上人员数量、户籍地和聚集地内棚舍搭建、用电用水、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全面排查。要组织力量深入港口、码头等沿岸地区的船舶聚集地(停泊点)及周边区域,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政策和要求,告知违法捕捞作业群体主动拆除“三无船舶”和非法渔具,自觉停止非法捕捞。要对外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二)陆上整治阶段(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
由沿江沿海各区政府牵头,组织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自行拆除和强制行动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施对“三无”船舶、外来非法捕捞渔船清理整治。一是管控“三无”船舶源头。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加工、建造的船、艇、筏依法依规予以没收,对非法建造、改造的厂(点),予以取缔。二是执法整治聚集地(停泊点)。属地政府结合实际,全面清理取缔辖区内港口、闸口、港汊、滩涂聚集地(停泊点)。三是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规范管理扣押点。沿江沿海各区要统筹安排辖区内特定区域作为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扣押拆解点,并制定周密安全的防范措施。
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土局、上实、造地公司要指导协调下级单位落实监管职能,核查清理沿江沿海所属用地内沿岸滩涂、港汊、码头等区域的“三无”船舶聚集点(停泊点)情况,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取缔整治。
(三)水上整治阶段(2019年12月1日—2020年3月31日)
由长江口水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长江口、近海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各区政府要协调辖区内公安(上海边防、长航公安、港航公安)、海事、水务等部门加强对沿岸、港内船舶及有关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
(四)长效巩固阶段(2020年4月1日-6月30日)
各区、各部门对相关工作要进行全面梳理总结,认真分析、查找存在不足,着力宣传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效,健全“三无”船舶防控和长效管理机制。
六、责任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水上清理取缔工作,协调联络相关涉水部门开展水上整治行动;协调外省市渔业管理部门落实属地渔船的遣返事宜;组织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查处各类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我市公安边防、港航公安及各区公安部门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我市沿江沿海地区及港口区域内的船舶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打击妨害、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查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其他犯罪行为。
(三)市交通委:负责组织我市地方海事部门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港口运营秩序,依法查处“三无”船舶及非法侵占航道、锚地等行为。
(四)上海海事局:依法查处无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的各类违规船舶;查处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未申请建造检验的违规船舶;查处各类非法侵占航道、锚地、港区等行为。
(五)上海海警局:保障、配合其他执法部门开展“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依法打击海上阻碍执行职务等治安违法行为,侦查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其他犯罪行为。
(六)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负责依法查处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堤防、海塘的行为,加强闸口日常管理。
(七)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妨害、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查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其他犯罪行为。
(八)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负责组织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在港口和“三无”船舶聚集地(停泊点)违章搭建、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九)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市场流通环节整治,打击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各类违规收购、销售渔获物及违禁工具等非法行为。
(十)市司法局:指导各单位行政执法中的疑难法律问题。
(十一)市信访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信访事项。
(十二)沿海沿江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配套扣押拆解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分别牵头开展水上、港口、滩涂和陆上整治行动。
七、处置方式
本次专项行动中涉及的“三无”船舶认定、查处、处置按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若干意见》(沪府办〔2016〕16号)规定执行。
(一)关于“三无”船舶认定
执法部门发现或者查处的涉案船舶(含船、艇、筏及其他水上漂浮物),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三无”船舶。对于认定是否为“三无”船舶属性有困难的,由执法单位会同海事、渔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判。
(二)关于各类船舶的查处
对沿江沿海滩涂、港汊、水闸等地非法停靠的涉案船舶,分清类别,分类整治:
1. 陆上查处:合法船舶应明确停泊区域和监管部门,进行日常规范化监管;对外来非法捕捞渔船,通报属地渔业管理部门后予以驱离;对“三无”船舶一律依法全面清理。
2. 水上查获的“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涉及非法捕捞行为的由渔政部门处理,其他“三无”船舶(含船、艇、筏及各类水上漂浮物)由相关部门处理。
(三)关于“三无”船舶的处置
对查扣、没收的“三无”船舶按规定予以拆解。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执法行动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长江大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持续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具体措施,全市要统一行动,从水上打击非法捕捞、陆上取缔聚集地(停泊点)、切断“黑色”利益链各个角度开展整治。各相关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问题意识、底线意识,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目标。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各单位要建立起完善的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在专项行动期间,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现场督察,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导力度,指导解决行动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促进各地、各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责任,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履职尽职能力。
(三)紧密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紧密加强沟通协作,避免出现因工作开展不平衡导致“三无”船舶在地区间流动以逃避打击。要通过综合执法、联合行动、互派执法船艇和人员等多种方式,落实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法规研究,特别是横向间的政策法规研究和协调,整合已有执法资源和执法手段,发挥集聚效应,增强管理效益。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本地区打击非法捕捞工作与外来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环境治理、违建整治等郊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要建立发现、举报、查处、问责机制,落实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滞留我市的各类“三无”船舶要全面清理,涉及的相关产业链要连根拔起;要把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建立“三无”船舶监管和整治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今后“三无”船舶问题再次回潮。
附件:上海市长江口水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月报表
附件
上海市长江口水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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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船舶清理取缔 | |||||||||||||||||||
| 本月 | 合计(1) |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 总计(2) | ||||||||||||||||
| 主动上缴(3) | 强制取缔(4) | 其他方式(5) | 主动上缴(6) | 强制取缔(7) | 其他方式(8) | ||||||||||||||
| 涉渔违法行为打击 | |||||||||||||||||||
| 本月 |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 ||||||||||||||||||
| 案件数 | 罚没款 | 没收渔获 | 取缔渔网具 | 取缔船数(9) | 案件数 | 罚没款 | 没收渔获 | 取缔渔网具 | 取缔船数(10) | ||||||||||
| 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打击 | |||||||||||||||||||
| 本月 |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 ||||||||||||||||||
| 案件数 | 罚没款 | 驱除船数 | 取缔船数(11) | 案件数 | 罚没款 | 驱除船数 | 取缔船数(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