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在我市相关水域开展中华鲟等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的批复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题分类:
水产管理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9〕232号
发布日期:
2019-07-12
失效日期:
主题词:
中华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
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在本市水域开展中华鲟等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的请示》、《关于中华鲟资源监测网移位情况说明》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使用特制的河口生物监测网在我市相关水域开展中华鲟等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工作。
请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渔业资源监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9〕63号)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主动对接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办理备案。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监测船的日常监管,严禁生产性捕捞和非科研用途水生生物的捕捞,禁止倒卖、食用监测捕捞所得的水生生物。除必要的科研采样外,捕获的水生生物必须及时放归自然水体。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