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运输证审批
一、办事项目: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运输证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七、申办对象资格:拟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八、申办手续: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九、办理程序:
申请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区(县)境的,申请人应当向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市水产办公室审批。
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出口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运输证》;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进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运输证》;
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办理《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运输证》;
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到收购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办理《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运输证》;
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往《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运输证》,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回《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运输证》。
前述始发地、入境口岸、收购所在地、展览地为本市的,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报市水产办公室审批,申请、证明材料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在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进行勘验、核实。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