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自然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实施监管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主题分类:
水产管理
发文字号:
沪水产办[2004]042
发布日期:
2004-03-09
失效日期:
主题词:
渔业;资源放流;监管;通知
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
为增殖渔业资源、保护自然水域生态环境,科学指导和规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凡在本市自然水域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在增殖放流活动之前,对放流的品种实施登记、种质鉴定及检疫等实施监管,具体工作由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请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并配合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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