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意见
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根据东海区渔政局《关于加强2013年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渔政[2013]47号)和《关于开展东海区“护渔2013”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东渔政[2013]52号)要求,为做好2013年度本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休渔类型和时间
本市2013年海洋伏季休渔对象为:除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和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管理要求,成立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要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
2、宣传伏休政策,加强渔民培训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并注重采用渔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海洋伏季休渔的规定、意义和作用,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为休渔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各区县、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有关休渔名单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利用伏季休渔渔民相对集中的有利时机,适时开展渔民培训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
3、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动态管理
要落实专人管理制度和分片包干管理制度,加强市、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间、渔政管理部门和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共同推进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要继续落实休渔渔船停泊地渔船档案式管理制度,做好伏休渔船的动态管理和休渔渔船首报工作和东海区范围内异地休渔的管理工作。
4、落实监管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要充分利用伏休时机,组织开展港口、渔船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船东船长做好渔船停泊值班、维修保养,船员技能培训和渔船保险工作。要认真抓好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要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要充分发挥渔船救助系统、渔船电子身份标签、港口视频系统等信息化设备的功能,加强对本市各渔港和渔船停泊点及伏休渔船的监管,密切关注伏休期间渔船动态。要密切联系气象等部门,做好灾害天气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通过渔船救助系统、渔业岸台、电话、传真等方式转发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渔船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5、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
要按照东海区渔政局的有关要求,在伏休期间加强组织开展以渔船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安全生产督察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为重点的渔业执法活动。重点查处异地休渔渔船违反伏休规定非法作业、从事渔业活动的“三无船舶”和“三证不齐”渔船以及使用电脉冲捕捞等违法行为。要继续加强重点渔区的海上执法管理。对于伏休期间经批准承担教学、科研等特殊任务的渔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和渔获物的卸载、销售。
要继续抓好伏休初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重点时段的监管工作,真正做到“开好头、稳中间、结好尾”。按照要求及时通过“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首报软件”上报有关数据。
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要按照规定予以扣减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
6、主动关心渔民,维护渔区稳定
要把做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与渔业油价补贴、渔船拆解报废、渔船更新改造和渔民转产转业等与渔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渔业管理政策结合起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支持,拓宽休渔期间渔民的生产和收入渠道,提高渔民生活保障水平。
伏休期间,各区县、单位要主动关心生产生活困难的渔民,仔细排查基层渔业矛盾,认真听取渔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做好相应的政策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维护渔区稳定和谐。
各单位要密切关注伏休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伏休结束后,要对今年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成功经验和存在不足,于10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办。
附件:
2013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3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组成员名单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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