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农办渔〔2011〕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巩固长江禁渔期制度,切实做好本市2011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长江禁渔期制度自2001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目前长江渔业资源养护形势依然严峻。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加大力度,做好长江禁渔期组织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禁渔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组织执法力量,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保证禁渔成效
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江禁渔期管理检查方案,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保证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维护禁渔秩序和渔区稳定。要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渔业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做好专项捕捞监管工作,坚决取缔深水张网、电捕鱼、迷魂阵等有害渔具渔法,重点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有关交界水域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捕捞管理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关于加强2011年度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渔政<船>[2010]31号)的要求,做好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的管理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途径,加强对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禁止使用深水张网、插网和三层以上刺网作业,刀鲚流刺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40毫米,刀鲚、凤鲚证不得兼发。要做好刀鲚、凤鲚专项捕捞日志管理,确保生产渔船按时上交捕捞日志。渔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渔场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四、维护渔区稳定,关心渔民群众
要高度关心渔民群众,按照本地区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落实长江禁渔期间各项综合管理措施,了解禁渔期间可能出现的渔民生产生活困难。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长江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对渔区纠纷和矛盾做到早反应、早出动、早处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渔区稳定和渔民生产安全。
五、开展执法督察,规范执法行为
要按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情况的督察,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凡涉嫌违纪、违法的,要认真查办。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以服务渔民为出发点,避免激化矛盾,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六、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禁渔制度
要认真总结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和经验,分析研究禁渔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长江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及2011年长江禁渔工作总结和2011年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市农委。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