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本市海洋渔业渔政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障水域生态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9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通知如下:
一、休渔时间安排
2017年本市相关水域休渔时间根据农业部《通告》要求,拟做出相应调整,内容包括:
1. 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2.休渔时间
本市所属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灯光围(敷)网和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以上具体内容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正式公告为准。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此次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是该制度实施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需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早谋划、提前部署。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管理要求,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落实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要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
2.宣传管理政策,加强渔民培训
要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专题宣传报道,抓住制度实施前的关键时期,充分运用各类方式对制度调整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对制度调整的理解和支持,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减少政策实施阻力,确保渔区稳定。继续做好休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在以往常规培训的基础上,要开展有关渔捞日志填写方面的培训工作,为今后实行更为严格的资源养护措施打下基础。要注意做好矛盾隐患排查、渔民生产生活保障等工作,确保渔业生产井然有序、渔区渔村和谐稳定。同时各区、相关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有关休渔名单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3.落实监管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要继续落实渔船停泊地渔船档案式管理制度,做好渔船的动态管理和休渔渔船首报工作。要充分发挥港口执法投入少、效率高、效果明显的优势,充分利用港口监控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要充分利用休渔时机,强化以港管船措施,组织开展港口、渔船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船东船长做好渔船停泊值班、维修保养,船员技能培训和渔船保险工作。要认真抓好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各种事故隐患。要密切联系气象等部门,做好灾害天气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通过渔船救助系统、渔业岸台、电话、传真等方式转发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渔船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4. 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
要加强对各类涉渔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控渔船异地休渔,落实好休渔渔船的监管责任。在休渔期间重点加强涉渔“三无”船舶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冒充其他作业方式、擅自延长作业时间、扩大作业区域等违规作业行为以及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
要加强对本市伏季休渔期间特许捕捞船舶的执法监管,对休渔期间经批准承担教学、科研等特殊任务的渔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和渔获物的卸载、销售。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要按照规定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时上报。
5. 梳理总结经验,探索长效机制
要不断梳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分析工作中的着力点和突破点,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横向、纵向联系,探索休渔管理工作的新机制、新做法。要全面加强本市各类船舶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杜绝本市的港口、水域成为违规船舶聚集地或出发地。各区农委、各单位要加强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渔民群众、执法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协会等社会各界对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切实关注休渔执行过程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我办。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