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更新“中国渔政31011”的批复
发文机关: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水产管理
发文字号:
沪水产办〔2016〕63号
发布日期:
2016-11-30
失效日期:
主题词:
渔政;更新;批复
闵行区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更新渔政执法艇的请示》(闵农委〔2016〕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委执法大队报废“中国渔政31011”船后,更新一艘渔政船,船名号仍为“中国渔政31011”。新建的渔政船船长不超过9米,主机总功率不超过200千瓦。
请按规定办理渔政船报废或处理及退出渔政船序列相关手续,待旧船完成报废、处理后将相关证明材料送我办备案,并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和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凭相关报废处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注销原船相关证书证件,并为新建渔政船办理登记、检验、渔政执法船证书等手续。
此复。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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