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管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农村委主管期刊出版管理秩序,提升学术水平,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管期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管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主管期刊管理,规范出版秩序,提升学术水平,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并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期刊、由市农业农村委主管的期刊。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委主管期刊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和价值取向,促进学术交流和知识服务,助力人才培养与开放合作,恪守伦理规范,坚决纠正和抵制违规办刊行为,为上海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委作为期刊主管单位,负责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领导、监督期刊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二)检查、监督、指导期刊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
导和管理工作,推动理顺管理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监督、指导期刊主办单位按有关要求规范期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履职。
(四)审核期刊创办、变更、注销,以及奖项申报等重大事项申请;审核期刊主办单位报送的期刊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组织开展期刊质量评估。
(五)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六)履行国家规定的期刊主管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是委主管期刊管理的责任部门。业务联系和指导处室负责期刊主办单位报送的期刊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期刊质量评估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主办单位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以及变更、备案期刊或出版单位相关事项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办单位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主办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申请。
(三)市农业农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批复。
第七条 出版单位在登记地接受期刊年度核验。期刊核验材料经主办单位初核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报登记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出版单位质量评估。对质量评估不合格期刊,指导主办单位、
出版单位编制整改报告,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委适时按需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学风建设、经营合作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置
第十条 对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农业农村委认定,存在以下情形的期刊及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休刊、停刊、注销等措施予以处置。
(一)政治导向方面。政治话语表述不规范,重大史实表述不准确,敏感问题表态随意、观点错误,价值取向偏离,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等。
(二)管理体制方面。期刊管理组织机构和出版管理制度不健全;期刊负责人及编辑人员任用管理不规范。
(三)内容质量方面。违背办刊方针和办刊宗旨,超出业务范围滥发论文,出版能力不足,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刷质量低下,不能正常出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以及存在涉及期刊出版过程及学术论文的学术不端或科研伦理问题等。
(四)经营合作方面。出卖、出租、转让刊号、版面,“一号多刊”或“一号多版”,从事有偿新闻或滥发论文,允许广告经营合作方介入期刊编辑出版业务,违规举办论坛活动或开展评比表彰,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其他关于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的禁止准入类事项等。
(五)其他违反期刊出版管理、经营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