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已经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
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由市委副书记担任;设副组长一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期调度分析我市农业农村工作情况,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各涉农区、市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不取代有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能,不承担应由各单位负责的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三农”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组织研究全市“三农”工作重大政策,提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建议,履行指导“三农”工作、谋划“三农”发展的重大责任。
(三)统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大事项,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四)及时向市委和中央农办请示报告“三农”工作,切实把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到各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五)承办市委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方案、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或审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的具体要求,研究讨论“三农”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
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九条 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的领导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和市有关部门、涉农区负责同志。
第十条 会议纪要由市委农办起草,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的领导审签后,印发领导小组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其他市领导同志和市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印制、收发、办理、落实等工作由市委农办负责。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市委农办或有关单位负责起草,经市委农办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安排部署的重要情况、协调解决“三农”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情况、涉及“三农”工作全局重要建议和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不直接受理市有关部门、涉农区关于日常“三农”工作的请示。市有关部门、涉农区向市委、市政府上报涉及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应抄送领导小组。市有关部门、涉农区制定的涉及“三农”工作重要政策文件印发后,应当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下列涉及“三农”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通过印发通知、会议纪要或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通报。
(一)党中央、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中央领导同志以及市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领导小组重要工作安排和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市有关部门、涉农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
(四)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三农”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等,提出政策建议,为市委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各涉农区区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各涉农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需要领导小组协调的事项,经讨论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市有关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是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市委农办设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第二条 市委农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提供服务。
(二)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服务工作,提出会议议题等会议安排建议,准备会议文件和资料,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以及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汇报等。
(三)组织研究我市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提出思路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负责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印制、收发、办理、落实等工作。
(五)牵头组织起草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文件,做好任务分解、督促落实、进展调度等工作。参与组织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宣传解读。
(六)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七)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督查、各成员单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八)承担协调督促检查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工作。
(九)完成市委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市委农办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四条 市委农办按照市委要求,组织力量开展深入系统的调研,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调研。
第五条 及时反映和报告市委关心关切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和需要反映的突出问题等。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