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农业部《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以及《上海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我委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

2016年上海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和《上海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以下简称《规划》)的目标要求,组织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马鼻疽、马传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优先防治病种,血吸虫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猪瘟等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疯牛病监测计划另行下发),重点做好“3+2”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鼻疽、马传贫)监测工作,全面落实H7N9流感剔除计划和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各区县及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继续做好固定监测场点的监测工作;在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新城疫等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工作(定点监测方案另行下发)。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要重点对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继续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为防控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区县要科学设计监测实施方案,继续做好主动监测,进一步加强被动监测,强化对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养殖和兽药生产企业相关疫病诊断检测信息纳入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系统。根据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采样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信息上报工作,提高监测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二)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重点开展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学监测和布鲁氏菌病的血清学监测,及时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分析疫病流行趋势。同时,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与评价,做好相关记录,注明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名称。

(三)常规监测与定点监测相结合。各区县应持续开展定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分布的监测调查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同时,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情况,继续做好常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专项调查与紧急调查相结合。各区县要持续跟踪动物养殖、流通、屠宰等环节的动物疫病流行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紧急疫情,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对种畜禽场疫病监测力度,大力推动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的监测净化工作,鼓励、支持和引导规模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评估。市、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相关养殖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任务分工

(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主管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据《2016年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结合本市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负责组织制修订上海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做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全市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指导开展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工作。指导嘉定、松江两个国家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做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与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阳性样品及时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诊和病原分离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各项管理制度,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和问卷调查表,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记录单和问卷调查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送检样品时要认真查验采样记录单,并按规定保存。送检、接收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四、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按要求将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半年一次将监测分析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分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二)嘉定、松江2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同时定期将畜牧业生产、屠宰加工、畜禽价格、动物免疫情况等流行病学信息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上下半年分别向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报送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半年和年度报告。

(四)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报送一次本区县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解除疫区封锁后,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报告,以及市级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六)对需要快报的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要以快报形式报农业部兽医局,并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派人或以邮寄方式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分析鉴定,对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的同时,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采样场点,确保各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

五、保障措施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根据各区县的执行情况、监测信息的时效和质量等,组织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评价,逐步建立防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考评机制,创新工作制度。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经费预决算,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推动相关项目实施。

附件:1.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2. 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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