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参评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根据《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沪农民工办〔2015〕3号)的要求,进一步宣传农民工在推进本市都市现代农业以及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激励农民工中的优秀人才自强不息、奋发有为,决定在本市农业行业中,推荐参评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根据上海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名额分配的办法,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推荐上海市优秀农民工2人、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6人。按照本市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先由各区县推荐上海市优秀农民工、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1-2名,经全市统筹后上报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选范围
在本市农业就业或者从事农业创业的外省市农村户籍人员。
三、评选条件
(一)上海市优秀农民工
1. 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满5年且目前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以实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
2. 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单位发挥表率作用。
3. 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具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事迹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4. 爱岗敬业、踏实肯干、乐于奉献,是企业创新、技术革新的骨干力量,在行业中发挥排头兵作用。具有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
5. 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
1. 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满3年且目前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以实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
2. 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单位发挥表率作用。
3. 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具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较为突出的事迹。
4. 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具有相应技能的国家职业资格,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
5. 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四、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评选要求开展组织推荐,发扬民主,层层把关,确保评选真实、客观。
(二)评选活动主要面向在基层工作的农民工,现已担任企业领导或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应当曾经有过相关基层岗位工作的经历。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农民工。
(三)在市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国家、本市重大工程建设中立功授奖,以及获得区县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可以优先推荐。
五、相关说明
(一)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是指曾经有过外省市农村户籍,但因全日制大学办理农转非的除外。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截止到2015年6月,险种包括综合保险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三)被推荐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记录;所在单位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表彰方式及内容由上海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五)请各单位于7月13日前,以电子版方式上报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最终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再按沪农民工办〔2015〕3号文件提供相应材料。基本情况包括:1.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学历、技能及工作单位、岗位情况;2. 社保证明及无违法记录、无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承诺书;3. 1500字左右的个人事迹介绍。
联系人:郑培泉 电话:23113060、18018888949
传 真:63584522 电邮:18018888949@163.com
地 址:大沽路100号2115室(邮编:200003)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