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200号)文的精神,现将2016年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指南的通知》(沪农委〔2016〕38号)精神,做好2016年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及备案工作。项目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批复工作。
二、请各区县于4月底前将2015年前本区县未验收存量项目的资金情况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三、2015年以前存量项目的验收尾款请各区县视项目验收情况,在下达的市级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2016年未能完成验收拨付的尾款可在以后年度市级财政下达资金中解决。
四、存量项目的验收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区县要做好拟终止项目的报批调整工作,项目终止获批后,相关已拨付资金区县可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优先用于安排存量项目的验收尾款。
五、各区县应及早酝酿2017年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预算,初步计划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分配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2016年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分配表
区 县 |
资金额(万元) |
闵行区 |
700 |
嘉定区 |
2900 |
宝山区 |
800 |
奉贤区 |
6100 |
松江区 |
3600 |
金山区 |
7000 |
青浦区 |
5000 |
崇明县 |
10000 |
合计 |
36100 |
备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切块以各区生产能力为基数权重,综合考虑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对各区的任务要求。该项切块下达资金如年末出现结余,则相应扣除2016年度该项目考核奖励资金及在下一年度资金切块中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