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漕泾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
主题分类:
农业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5〕375号
发布日期:
2015-12-09
失效日期:
主题词:
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
崇明县、浦东新区农委、财政局, 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崇明县实施2014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批复》(沪农委〔2015〕142号)和《关于同意浦东新区实施2014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批复》(沪农委〔2015〕227号),崇明县共有9艘渔船,浦东新区共有5艘渔船纳入2014年度准化渔船更新改造计划。根据《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资金拨付的请示》(崇农渔〔2015〕24号)、《关于浦东新区2014年度海洋渔船更新改造完工船只申请拨款的报告》(浦农委〔2015〕 180号),以上船只均将在2015年内建造完成,现拨付崇明县9艘标准化渔船补助资金540万元,拨付浦东新区5艘标准化渔船补助资金75万元。
请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按要求做好相关渔船登记、检验和捕捞许可工作,并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情况,分配好原船所有人(项目申报合作社成员)同所属合作社的渔船所有权比例,严禁向第三人登记标准化渔船所有权。
区县农委要在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后,认真核实证书办理情况,对渔船建造和证书办理情况符合项目批复要求的按先建后补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专业合作社,不得将补贴资金作为渔船建造经费提前拨付或拨付给不符合项目批复要求的对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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