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意见》(沪府发[2008]15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1、2008年在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农业生产组织);
2、本市从事海洋、长江、内陆捕捞生产及养殖生产的群众渔船(2008年3月底前登记在册、证件齐全有效);
3、2008年在本市范围内种植10亩以上蔬菜的农户(农业生产组织)。
二、补贴标准
1、对种植水稻的农户按种植面积每亩补贴20元;
2、对群众渔船按每千瓦功率补贴60元;
3、对种植10亩以上蔬菜的农户按种植面积每亩补贴60元。
三、补贴操作程序
1、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在农民居住集中区张榜公布享受补贴的农户名单、种植面积(渔船功率)和补贴金额,有条件地方应上网公示。
2、有关乡镇根据补贴对象、范围,按水稻、蔬菜种植面积、渔船功率进行分户统计,归类合并造册,由区县农委会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编报本区县补贴报告,在7月底前上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
3、市农委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局。
4、区县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民手中。
四、监督管理
1、加强对各类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尽快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2、加强对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的宣传,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应发放补贴通知。在通知中应明确补贴资金的金额、标准等,让农民清楚市政府有关农资综合直补政策。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