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联合监管执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6〕8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上海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监管执法工作,通过“排摸底数、严管首端、倒查源头、联合惩戒”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确保我市农产品“源头可溯、去向可追”。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强化属地监管,压实主体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对守牢城市食品安全底线的重大意义,按照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有关要求,把牢食品安全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确保取得实效。
二、聚焦监管执法,开展联合整治
(一)加强宣传、摸底排查(2026年8月)
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力度,督促本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规范开具使用合格证,建立开具主体名录,并实施动态更新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强化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的查验。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信息互通,协同开展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制度培训。
(二)部门协同、专项整治(2026年8月—11月)
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突出部门协同、全链条监管,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全过程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根据质量控制或检测结果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健全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服务,鼓励农户应开尽开,推广电子化合格证,提升便捷性和可追溯性。重点检查开具主体是否存在应当开具而没有开具,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使用虚假名称、信息开证,冒用他人信息开证或伪造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用药,不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等但仍虚假开具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两部门交流会商和线索通报机制,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相关违法情况双向查处通报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格市场准入管理,督促商超、便利店、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规定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保障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按规定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凭证,不得代开合格证。对未按规定附具或提供虚假合格证的,市场开办者应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及其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总结提升、巩固成效(2026年11月—12月)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合格证制度管理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合规指导,同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对期间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按时汇总上报,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做到查处一起、警示一片、规范一方。
三、坚持规范执法,注重普法宣传
充分利用上海数字农业生产管理系统、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等数字化手段,加强监管数据共享。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智慧监管”等新模式,通过农安智能体等预警精准锁定高风险主体、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减轻基层负担,减少无效执法,提升全链条追溯效能和执法监管的精准性。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人员要做好政策宣贯,发放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宣传材料,指导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对存在未按规定开具、收取、附具、保存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落实查验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或采购、销售未按规定附具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等农产品开具合格证的,要从严进行查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将处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公开,实行联合惩戒。
请各有关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并反馈联络信息。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工作要求,分别于2026年8月21日前、2026年12月20日前完成阶段性工作进展、案件查办数据及典型案例等材料梳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 张青62779064,孙延东23119615;
市市场监管局 周皓64220000-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