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加强本市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水平,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通过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且通过本通知所列项目表(见附件1)中相关检测项目的农产品质检机构。承担2018年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应的能力验证项目,可自愿参加其他项目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能力验证的,须提前向市农委提出书面报告。其他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相关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能力验证项目。
鼓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能力验证。
二、 能力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三)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和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
(四)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五)土壤中重金属检测。
具体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1。
三、 组织方式
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监督管理。
四、 时间要求
2018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原则上进行一次,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须及时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2),并于7月5日前加盖机构公章的纸质版报名表邮寄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同时将报名表扫描件发送至gb27404@163.com。
(二)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其他类别能力验证项目须在领样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三)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补验申请。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补验工作在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包括补验结果)汇总,并起草总体评价报告报送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五、 领样安排
时间:7月30日9:00-11:30
地点: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府中路1528弄28号)
六、 能力验证结果使用
(一)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 能力验证补验结果不合格的;
2. 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
3. 能力验证样品进行分包,未在本单位检测的;
4. 相互询问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四)承担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给予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
七、 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在强化机构管理、提升检测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各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机构,应积极参加市农委组织的能力验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样品。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
(三)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按照附件3的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邮件发送至邮箱gb27404@163.com ;并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复印件)等材料一并寄送至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八、 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联系。
联系人:陈惠华 联系电话:59804367
传真:59804486 邮箱:1254126408@qq.com
附件:
1. 2018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
2. 2018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报名表
3. 2018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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