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一.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无公害农产品(上海)标志申报
    办事机构: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办事地址:斜土路2451号二楼
    联系电话:34241026  传真:6469161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至  下午:4:30)

    二.申请人所需条件:

    1、在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内的农产品;
 
    三.办理程序:

    1、无公害产地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程序:
    1.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区(县)农委(农发局)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或者从上海农业网www.shac.gov.cn下载。
    1.2、申报材料审核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对下列材料进行审核:
    (1)、申报材料目录;
    (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3)、《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6)、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7)、申报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8)、“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9)、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复印件);
    (10)、外购原料需附购销合同复印件;
    (11)、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2)、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质安发[2004]12号)通知,在产地认定时已审定过的材料,即①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②《环境检验报告》、《环境现状评价报告》;③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④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⑤产地区域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和说明等5份材料,在产品认证时原则上不再提交。
    注2: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教材(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二OO四年三月)要求,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不作单独列出,其补充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上,同时增加①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复印件);②外购原料需附购销合同复印件;③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3份材料。
    1.3、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并录入有关认证信息。
    1.4、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程序文件规定,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附报材料是否完整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是否有效。
   1.5、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核实申请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生产过程是否有禁用农业投入品使用和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1.6、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1.7、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审查分工,完成认证初审并按规定要求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
    1.8、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把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以“报审单”的形式按规定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所属三个专业认证分中心,同时将《认证信息登录表》报中心审核处。

    2、没有无公害产地证书或无公害产地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认证工作程序(试行)”进行申请认证,见“表格下载”。

    四.受理期限:

    (1)、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书面申请报告后,当日进行登记、编号, 5周内完成对申请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在5周内提交补充材料;
    (2)、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人上报材料初审完毕,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所属三个专业认证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期限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所属三个专业认证分中心制定。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认证和办理依据:

    按照《无公害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1年9月3日发布)、《无公害食品(第二批)种植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2年7月25日发布)、《无公害食品(第二批)养殖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2年7月25日发布)、《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发布)、《上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办法》(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8月31日联合发布)、“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认证工作程序(试行)”以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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