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本市绿色食品标志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绿色食品事业发展和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需要,规范对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的管理,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简称监管员)是指由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准注册的从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本市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中心对本市监管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监管员应在中心登记注册,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书》。

    第二章   监管员注册条件

    第四条 申请监管员注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绿色食品事业,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绿色食品管理工作的经验;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业务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条 监管员注册必须经由中心推荐,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章   监管员的职责、职权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 监管员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企业履行绿色食品办证手续、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对绿色食品企业进行检查、复查,按年度核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

    三、督促绿色食品企业履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四、配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实施中心下达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协助开展实地检查、产品抽样等工作;

    五、开展市场监督检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假冒绿色食品和违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进行查处,维护绿色食品市场秩序;

    六、负责收缴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企业的《准用证》,监督其停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七、完成中心布置的其它标志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监管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查验绿色食品企业的《准用证》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检查绿色食品企业的生产现场、仓库、产品包装以及生产记录和档案资料等有关情况 ;

    三、了解绿色食品企业的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检测的情况;

    四、指出绿色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并要求其改正;

    五、指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方面的不当行为,并要求其改正;

    六、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绿色食品管理规定的企业暂行收缴其《准用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心做进一步处理;

    七、向中心如实报告有关监测机构和企业在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八、向本中心提出改进监管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 监管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遵守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

    二、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标志管理的能力;

    三、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可能影响本人正常行使职责的回扣、馈赠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好处;

    四、如实向中心及所在单位报告情况,不弄虚作假;

    五、接受中心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保守受检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领导和监管员共同负责制。上报有关企业年检、整改、变更、减免收费、取消标志使用权等的报告、请示,应载明有关监管员关于事实认定的意见,该监管员应对其认定的事实负责。

    第四章   监管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条 中心对监管员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监管员年度考核由中心标志标准部负责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工作业绩、工作行为、培训等方面。监管员年底前应认真填写年度考核表(见表1),并按时交本中心。

    第十二条 考核的标准主要是否认真完成中心交给的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任务、是否认真履行监管员的职责、是否遵守绿色食品监管员行为准则、是否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培训、是否及时完成工作小结等。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取消其监管员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中心统一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报换证。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监管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上海市绿色食品监管员年度考核表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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