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农垦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689号公告《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2012年度全市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全面提高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技术状态,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农机监理部门、农垦分所要认真组织学习《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职能意识,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是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各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率,坚决制止未经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生产作业。同时,改进服务方式,把热情接待、高效服务、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服务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不断完善便民惠民长效服务机制,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机手提供优质服务,切实抓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二)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区县要根据农业部制订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和《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把关检验质量。要提醒机主适时维护保养好待检农业机械,保证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要严格按照GB16151—2008的相应标准进行检验,特别是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转向、制动、机架及行走等系统以及照明、信号装置等必须严格把关。对于带挂车的拖拉机,必须对挂车的制动、灯光信号等安全设施装置进行严格安全检验。如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机主当即给予排除隐患后再行检验,并做好台机检验记录。

    二、检验对象及时间安排

    (一)检验对象:2011年12月底以前领有农业部2005年行业标准号牌及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检验安排:采取设立检验点集中检验和上门检验相结合的方法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集中检验在3月1日至5月15日期间基本完成。

    (三)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区、县应优先安排。

    三、检验要求

    (一)安全技术检验必须由二名以上检验员同时进行,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须佩带“检验员证”。

    (二)安全检验场地应当符合安全、便民、高效的要求。

    (三)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查机、牌、证三者记载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检验。对于牌、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须补全后方可参加检验。

    (四)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必须核查“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及时办理有效期签证手续,行驶证上的有效期一律签至“2013年5月底”。检验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原因,限期修复后再检。

    (六)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规定发放“2012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随机携带。

    (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后,可根据机型情况在前方易见部位喷刷“12验”字样,带挂车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应在挂车的后栏板上喷刷号牌放大号码。

    (八)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继续免收检验费,实行免费实地检验。

    四、其他要求

    (一)积极宣传农机具综合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驾驶人意外事故的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引导机主投保农机具综合保险。

    (二)不在签证有效期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准从事生产作业。超过检验有效期,需要补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监理所应及时安排补检,并按照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三)检验后出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或者更换涉及安全性能主要零部件等情况的,原检验合格结果失效。

    (四)各所于2月底前将2012年度检验计划报市所。在按月上报检验工作月度报表的同时,应及时把检验合格的年检记录录入上海农机化信息网农机监理业务系统(www.sham.shac.gov.cn)。安全技术检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各所将“检验表”按号牌种类和号牌顺序排列整理后,连同检验汇总表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小结在六月底前一并报送市所。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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