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农垦分所:

    为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2011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防止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稳定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0日起开展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是国家法规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各监理所要加强领导,继续发扬“世博”服务精神,要立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紧抓好,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把好第一道关口。各所要认真分析当前形势,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落实任务,责任到人,确保2011年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强化措施。各监理所要围绕2011年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做好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通过向广大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驾驶人宣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的必要性、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自觉参检意识,提升全市农机安全生产水平。

    三、检验对象及时间安排:

    (一)检验对象:2010年12月底以前领有农业部2005行业标准号牌及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检验安排: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可采取日常检验与集中检验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集中检验应结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农业生产作业的实际,从3月1日起,至5月15日基本完成。

    (三)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所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检验和帮助解决投保事宜,确保跨区作业无后顾之忧。

    四、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检验,必须有2名以上持有与检验机型相应准驾许可驾驶证的检验人员同时进行。检验过程中须佩带“检验员证”。

    五、检验内容及签注办法:

    (一)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机、牌、证三者必须齐全、记载一致。不符合参检要求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对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必须核查“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严格按照国标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应要求进行检验。着重做好转向、制动、灯光等安全设备和动力性以及各操纵机构、传动机构的可靠性、灵敏性的检验。对使用年限已达到国标GB/T16877-2008《拖拉机禁用与报废》规定的报废技术条件的拖拉机应严格把关,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须告知机主及时排除,达到安全运行标准后方可准予参加年检。

    (三)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人员应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的相应栏内签注“合格”结论,并及时办理年检合格有效期签证手续。行驶证上的有效期一律按规定核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在“检验表”相应栏内注明不合格原因,限期修复后复验。

    (四)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要求发放“2011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随机携带。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后,可根据机型情况在前方易见部位喷刷“11验”字样。带挂车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应在挂车的后栏板上喷刷号牌放大号码。

    六、继续推进农机具综合保险工作。广泛宣传农机具综合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驾驶人意外事故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巩固农机具综合保险的投保率。

    七、超过检验有效期,需要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监理所应及时安排检验,并办理签证手续。

    八、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带配套农具登记的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技术检验;带挂车登记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的收费必须严格按沪价费〔2004〕066号、沪财预联〔2004〕46号文执行。严禁搭车收费。

    九、各监理所制定的2011年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计划于2月底前报我所。在按月上报检验工作月度报表的同时,须将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记录及时录入上海农机化信息网农机监理业务系统(www.sham.shac.gov.cn)。集中检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把“检验表”按号牌种类和号牌顺序排列整理后,连同检验汇总表和技术检验工作小结在六月底前一并报送市监理所。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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