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农垦分所:
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全面提高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技术状态,防止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规定以及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对2010年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强化服务。各区、县监理所要按照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同时,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改进服务方式,把热情接待、文明办公、高效服务、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服务水平高低的标准,不断完善便民惠民长效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抓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二、广泛宣传,强化措施。安全技术检验是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各监理所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向有机单位、有机户宣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的必要性、重要性,提高自觉参检意识,提升全市农机安全生产水平。
三、检验对象、时间及安排:
(一)检验对象:2009年12月底以前领有农业部2005年行业标准号牌及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检验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三)检验安排:安全技术检验可采取日常检验与集中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适时、安全投入农业生产作业,集中检验应安排在3月1日至5月15日的阶段中。集中检验须精心组织、准备充分,基本完成全年检验工作任务。
(四)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检验,协助解决有关投保事宜,确保跨区作业正常开展。
四、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必须有2名以上持有与检验机型相应准驾记录驾驶证的检验人员同时进行。检验过程中须佩带“检验员证”。
五、检验内容及签注办法:
(一)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查验机、牌、证三者是否一致,如不相符合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检验。对于牌、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必须补全牌、证后方可参加检验。
对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必须核查“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6151—2008)的相应要求进行检验。特别是严重影响安全的转向、制动、机架、行走系统、照明和信号装置、电器设备等必须严格把关。同时,还必须对噪音和废气排放按规定予以合理、有效的限制。
(三)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人员应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的相应栏目内签注“合格”,并及时办理年检合格有效期签证手续,行驶证副证上的有效期一律核签至2011年5月底有效。检验不合格的,应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相应栏目内签注不合格原因,限期修复后复验。
(四)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的要求发放“2010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随机携带。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后,可根据机型情况在前方易见部位喷刷“10验”字样;带挂车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应在挂车的后栏板上喷刷号牌放大号码。
六、继续推进农机保险工作。积极宣传农机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驾驶人意外事故的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七、不在签证有效期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准从事生产作业。超过检验有效期,需要补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监理所应及时安排补检,并办理签证手续。
八、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带配套农具登记的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免费;带挂车登记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的收费必须严格按沪价费〔2004〕066号、沪财预联〔2004〕46号文执行。严禁搭车收费。
九、请各监理所于2010年2月底前把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计划报市监理所。按月上报检验工作月度报表,并及时按要求把检验合格的年检记录录入上海农机化信息网农机监理业务系统(www.sham.shac.gov.cn)。安全技术检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将“检验表”按号牌种类和号牌顺序排列整理后,连同检验汇总表和年检工作总结在六月底前一并报送市监理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