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和开展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宣传部、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安排,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第三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第三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并对前两批确定的“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和“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进行复核。根据《通知》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培育创建工作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申报工作

(一)评选标准

以《通知》确定的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标准和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我市开展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重点培育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2〕184号)发布的《上海市乡村治理规范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村级)》(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评分表见附件2)为评选依据。

(二)组织推荐

我市推荐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原则上在2021年度和2022年度申报开展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重点培育工作且已通过区级评估的镇村中产生。

1. 区级遴选申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等单位及时总结前期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重点培育工作,遴选推荐2家培育单位参评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并于7月18日前将《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和《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表示范村镇推荐表》(见附件4)报送市农业农村委(纸质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推荐单位为2022年度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重点培育单位的,需同步提交《指标体系》评分表(电子版)。

2. 市级评审推荐。在各区遴选申报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委、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现场评估,并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1个镇10个村参评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

二、组织开展前两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入选第一批、第二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的2个乡镇19个村为复核对象。

(一)复核标准

以《通知》确定的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标准和我市《指标体系》为复核依据。

(二)复核程序

1. 各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本区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初步复核工作,对照复核标准开展复核并组织实地核验,征求区相关部门同意后,提出复核建议,填写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结果建议表(首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需同步提交《指标体系》评分表电子版),并于7月18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2. 根据各区提出的复核建议,市农业农村委将采取抽查、实地核验等形式,开展市级复核工作,根据复核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征求市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力部署,统筹推进。相关创建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推进,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协调。

(二)强化工作指导。各涉农区要以此次创建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重点培育单位的工作指导,完善培育提升方案,夯实治理工作基础,培育打造一批治理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乡村治理典型和示范引领力量。

(三)深入推进创建培育。各涉农区要以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和培育工作为抓手,立足本地区实际,勇于开拓创新,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运用网格化、数字化、积分制、清单制等方式,探索切实管用的乡村治理路径模式。要认真对照创建标准,梳理本区乡村治理的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与短板,提升创建成效,以点带面推动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

(四)大力宣传推介。请各涉农区认真总结示范创建活动的好做法,加强媒体宣传,组织开展交流研讨、现场参观等互学互促活动,营造提高乡村治理水平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与推介,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附件:1.《农业农村部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第三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3﹞2号)

   2. 上海市乡村治理规范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村级)

   3. 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名单汇总表

   4. 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表

   5. 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结果建议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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