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开展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重点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宣传部、民政局、司法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对我市乡村治理全局工作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进一步夯实我市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基础,不断提升我市乡村治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经市农业农村委、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研究决定,联合开展我市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重点培育工作。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我市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重点培育工作机制

市农业农村委、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建立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重点培育工作机制。重点培育工作以强基础、促创新、求突破为工作目标,每年遴选部分乡村治理工作基础扎实、治理效能较好的村镇,结合本地实际,注重治理特色探索,有针对性开展乡村治理提升工作,从而推动全市乡村治理面上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十四五”期间,我市将分批遴选共计200个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重点培育村、20个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重点培育乡镇(以下简称重点培育单位)。我市推荐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原则上从重点培育单位中产生。

二、扎实推进我市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重点培育工作

(一)明确标准,做好重点培育单位遴选。

1. 申报:申报重点培育单位的镇、村应具备较为扎实的乡村治理工作基础,符合《上海市乡村治理规范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条件,并有意愿开展乡村治理水平提升工作。申报重点培育单位的镇村应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附件2),并对照《上海市乡村治理规范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提出1-2项乡村治理特色提升任务,制定培育工作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委。培育工作方案要聚焦特色提升任务,明确提升目标和实施路径。

2. 初审推荐: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和培育工作方案进行初审,并对照《上海市乡村治理规范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遴选,根据每年度名额分配情况择优推荐,各区推荐名单应在各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排名。相关推荐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3. 审核入围: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组织对各区推荐单位基础条件和培育工作方案进行复核评审,经公示后,确定重点培育单位入围名单。

(二)聚焦提升,做好重点培育工作推进。

1. 工作推进。入围的重点培育单位根据评审通过的培育工作方案开展特色提升工作。培育工作要聚焦特色提升任务,坚持因地制宜,坚持需求导向,坚持发挥农民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培育工作方案,确保培育成果有助于增强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和幸福感。

2. 过程管理。各涉农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培育单位培育过程的指导,加强日常指导督促,推动重点培育单位切实组织实施培育工作方案。当年底,区农业农村委要牵头组织培育工作评议活动,通过听取工作进展情况、专题研讨、专家评议等方式对培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指导,指导重点培育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相关评议情况需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三)务求实效,做好重点培育工作总结评审。

1. 总结评审。重点培育工作于次年5月启动总结评估。各重点培育单位要对照《上海市乡村治理规范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培育工作方案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组织对重点培育工作开展评审,总结培育工作成果,指导提出持续推进乡村治理工作举措,并做好后续推进指导。各区评审特色任务完成情况要有明确的标准,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培育工作总结及评审结果需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作为后续推荐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的重要依据。

2. 复核认定。在各涉农区总结评审基础上,由市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等组织开展复核认定,经公示后予以认定公布。

三、加强重点培育工作组织实施

1. 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各涉农区要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把乡村治理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事要事来抓,把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培育作为以点带面推动乡村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区农业农村委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发动乡镇、村参与重点培育工作,推动形成创先争优、百花齐放的生动局面。

2. 建立工作机制。各涉农区可以根据实际,建立本区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重点培育工作机制。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乡村振兴局等要加强工作协同,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区农业农村委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召集各相关部门定期组织研究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重点培育工作,搭建资源协调平台,帮助重点培育单位协调相关资源,共同讨论研究攻克难题的方式方法,推动重点培育工作有序开展。

3. 加强创建工作指导。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乡村振兴局要加强对重点培育单位的工作指导,将重点培育工作与推进乡村治理政策落实和深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握培育工作方向,指导重点培育单位夯实基础、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工作手段,运用数字化、积分制、清单制等方式,探索切实管用的乡村治理路径模式,不断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要将乡村治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纠纷化解、弘扬公序良俗,通过有效治理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4. 做好培育成果总结运用。各涉农区要认真总结重点培育工作推进过程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梳理乡村治理的好机制、好模式,总结一批治理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乡村治理典型案例,形成带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引领力量。要加强创建成果的推广运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典型经验宣传与推介,发挥好重点培育单位的示范引领和推广辐射作用,推动我市乡村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四、认真做好2022年度重点培育工作

1. 本年度重点培育单位遴选推荐。2022年度我市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重点培育村名额40个(名额分配见附件4),重点培育乡镇名额和启动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区根据上述程序做好重点培育村遴选推荐工作,并于9月13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盖章版一式三份并同步提交电子版,包括推荐报告、申报表、培育工作方案、评价指标体系打分表)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

2. 上年度重点培育单位总结评审。请各区于9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重点培育单位培育工作总结评审。各区应根据评审情况指导重点培育单位研究提出进一步提升工作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市农业农村委将于四季度牵头启动2021年重点培育村复核认定工作。

附件:1.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培育单位申报表

   2.全国乡村治理示范镇培育单位申报表

   3.《上海市乡村治理规范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村级)》(2022年试行版)

   4.2022年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重点培育单位名额分配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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