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研综合实力的提高,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表彰在我院科研创新和技术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课题组,根据上海市相关科技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以下简称“院级科研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主要奖励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三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用性优秀科研成果。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院科研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二、 评奖范围、等级及条件
第五条 科研成果评奖范围包括自然科学类研究成果和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自然科学类研究成果主要指: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学术水平和应用前景的基础理论成果;具有重要创造、发明或新进展的应用研究成果;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用于生产实践当中的技术成果。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主要指: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能够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现实问题,特别是“三农”问题的应用研究类成果。
第六条 院级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在国内或上海市具领先水平,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学术上有所突破,行业内产生一定影响,具较高学术价值的成果,可获得院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受到行业内及社会上的重视,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贡献,具有良好推广应用价值,可产生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具研究价值的成果,可获得院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受到学院的重视,对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了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在实际应用中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在学术上取得成绩,具有一定研究价值的成果,可获得院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科研成果原则上应是国家级、省部级或学院立项的课题研究成果,并已通过立项单位正式鉴定或验收,在科研产业处备过案。成果申报人应是我院教师或科研人员,第一完成单位为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申报成果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能参与评奖:
(1)已被评为院级以上科研成果的;
(2)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3)在学术界引起重大争议的成果;
(4)成果所有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的成果;
(5)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使学院声誉受到重大影响的成果。
三、 成果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报院级科研成果奖,须填写《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和有关电子文档。
(1)研究报告及工作总结;
(2)鉴定证书、评审证书或验收证书等;
(3)成果应用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4)必要的图表、照片和小件样品。
第十条 各系部负责组织本部门院级科研成果奖的申报,所有成果均需由系部进行初审后报送科研产业处,科研产业处不受理个人申报的材料。
第十一条 科研产业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奖励等级,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科研产业处提出。科研产业处将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调查,并另行组织院内外专家复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裁决。
四、 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获奖成果经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向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院级科研成果奖励金额:一等奖,人民币6000元;二等奖,人民币4000元;三等奖,人民币2000元。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学院给予配套奖励。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