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技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院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表彰奖励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上海市相关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的范围与形式
1.教学成果原则上应是学院或市级、学会、职教协会等的立项课题研究成果,若虽未立项,但已有十分明显的实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2.在专业结构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教学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在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3.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4.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学院设“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院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院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项。
第四条 学院各系部、教研室、教学研究课题组等教学单位或团队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学院在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上,组织上海市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高职教育研究所负责学院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组织工作。学术委员会负责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二、院级教学成果获奖条件
第七条 院级教学成果应为在近三年内完成,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实施(或试行)该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方案设计、论证和制定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届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八条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和创新,在上海市或国内同行中有广泛影响,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具有创新或有特色,在校内和上海市或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特色,校内或上海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取得较好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并在校内教学中得到推广应用,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九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直接承担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3.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4.第一完成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5.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我院部门与校外单位合作项目,主要牵头单位应为我院所属部门,且主要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如属同等水平,在校级以上立项并完成的教学研究成果,以及与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相关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三、院级教学成果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各系部负责组织本部门院级教学成果的申报,所有教学成果均需由系部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并提交《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3份),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材料(一式3份)。
第十四条 高职教育研究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条件审核,并将符合规定条件者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高职教育研究所会同教学成果推荐单位调查,情况属实者,学院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教学成果奖励及待遇
第十七条 学院对于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院级教学成果奖励金额:特等奖,人民币5000元;一等奖,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人民币1000元。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市级和国家级的教学成果,学院给予配套奖励。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职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