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2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产生日期:2023-06-25 17:1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朱永强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保障农业农村设施建设用地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您提出的为乡村项目预留一定的建设用地弹性空间、优化都市现代农业项目和高标准农田项目用地手续办理以及优化耕地布局空间等方面对推动本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效解决路径,对推进本市乡村振兴工作意义重大。您提出的农业专项规划落地难、农民建房存在矛盾的问题确实存在。为积极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我们已落实以下措施。

一、优化乡村建设用地布局,腾挪发展空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全市开展了五批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节约集约土地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切实改善了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有效提升了农村人居环境,重构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为产村融合创造了条件。

二、重视做好绿色田园先行片区建设中的用地规划和梳理工作。根据2023年市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挂图作战任务安排,我委3月初下发《关于做好2023年绿色田园先行片区规划梳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各片区加强对先行片区建设和发展的综合统筹和整体谋划,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范围、产业项目导入和调整等情况,开展片区规划用地梳理工作,为片区后续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更加合理的空间布局,确保绿色田园先行片区项目顺利落实。

三、分类研究不同类型村民建房问题。一是关于没有资格权(包含失地农民)的户主建房问题。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没有资格权(含失地农民)的户主,无法办理用地手续,不能成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主体。二是关于长期空置的自建房问题。在现行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农村存在的长期无人居住的自建房,在没有倒塌前,不能强行要求进行拆除。对于这类空置存量房屋,目前积极研究引导没有建房资格权的户主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三是关于宅基地资格权户成员部分丧失、且仍有人居住的存量期较长的房屋。根据其安全评估情况,正在研究有序开展修缮等工作措施。

市农业农村委坚决支持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合法利益的合理的用地需求,下一步将根据您提出的意见,本着“保障发展、农地农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与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衔接沟通,积极争取用地支持,推动典型项目办理,研究农民建房的实施路径,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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