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产生日期:2022-02-14 10:28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刘新宇代表提出的《加强无人机植保飞防作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市农业农村委主办,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公安局会办,办理答复情况如下。

代表建议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作业管理、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建立专项扶持措施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委将不断强化相关工作措施,推动本市植保无人机飞防作业规范管理。

一、本市植保无人机应用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植保无人机性能不断提高、功能日趋完备,能显著提高农药喷洒效率,减少农药浪费,降低对操作人员的伤害,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切实推动了水稻高效植保技术提档升级和农业生产提质增效,尤其是水稻生长中前期的植保飞防作业,逐渐受到了农户的青睐。

因此,本市自2020年起已将植保无人机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对购买植保无人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给予补贴,减轻购机压力,推动行业发展。经调查,2021年全市已拥有植保无人机近300架,全年植保飞防应用覆盖面积超过50万亩。同时,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飞防操作人员专项技能培训,积极争取培训财政补助,与UTC行业协会等合作,2021年共组织72人参加培训,平均培训天数11天。总体上,本市植保飞防行业发展迅速,但在便捷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也给农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

二、当前植保无人机管理的相关制度情况

2016年7月,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印发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其中,植保类无人机属于Ⅴ类无人机,驾驶人员可由行业协会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对申请人实施考核后发放的合格证。

2017年5月,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印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要求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对相关产品进行实名登记,详细规定了登记内容和程序等。

2018年3月,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印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要求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相关经营性飞行活动(含植保飞防)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详细规定了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无证驾驶的执法检查进行了明确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并在条文解读中明确了,农业机械事故指的是NY/T1640《农业机械分类》范围内的机械设备在作业或者转移等时发生的事故,其中包含了农用航空器。

综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植保无人机的行业监管,不断加强建章立制,在事前准入和事后监管方面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但经过梳理,我们发现在事中环节,尤其是飞防植保的安全作业方面,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

三、下一步拟开展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拟研究制定本市“植保无人机飞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安全作业相关事项,并为今后相关部委出台专业管理法规提供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将加强与民航、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等科技手段,聚焦水稻植保作业季,协同对植保飞防作业开展监管检查。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植保飞防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升持证上岗和安全作业意识。继续通过与UTC行业协会等配合的方式,开展高质量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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