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华鲟长三角联合保护工作的建议”收悉,办理答复情况如下。
根据《渔业法》及相关渔业管理政策,结合我市渔业管理情况,目前我市辖区内渔业水域可以分为海洋水域和内陆水域,内陆水域中除长江外的其他水域为“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具体范围包括黄浦江水域(上游淀山湖以下拦路港大桥起,至下游吴淞口范围的渔业水域)以及我市辖区内除长江口、黄浦江水域以外的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包括湖泊(主要为淀山湖)及河流河道。上述区域内具体执行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的禁渔期规定。
多年来,我市各级渔政部门以加大内陆水域禁渔期和打击各类非法捕捞现象为管理重点,对“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实行“有举报必出动,有案件必处理,有信息必通报”,不断提升对各类非法捕捞现象的打击力度。以2021年上半年为例,已组织开展代号为“使命行动”的三次大规模内陆水域联合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975人次,执法船艇188船次,执法车辆219辆次,登临检查各类船舶90艘,清理取缔“三无”船舶3艘,清理各类违规网具909顶(个),查获案件27个,罚款8.56万元,没收渔获物823.03公斤,判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7起,追究刑事责任47人。
在提升执法力度的同时,我们积极加强与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关于加强长江渔业资源保护多部门协作工作备忘录》、《农业执法领域部门协作工作备忘录》,共同推进解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办理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加大对破坏内陆水域水生生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1月22日,我们参加了淀山湖捕捞水产品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就淀山湖水域非法捕捞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一起进行了专题探讨,凝聚执法部门共识,完善案件办理流程。
针对代表提出的相关政策建议,下一阶段我们将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大政策研判,尽快完善实践中禁渔执法法律依据问题:
1. 加强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研判,研究出台我市禁用渔具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目前我市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政策制定部门只能为农业农村部及市农业农村委。为加大对非法捕捞及违规渔具的打击力度,推进我市各类渔业水域监管效能,根据《渔业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海洋禁用渔具的相关政策,在征询一线执法部门和渔业科研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前期我委拟定了《关于我市各类渔业水域禁用渔具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我市各区管理部门及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征询意见,目前正在修改完善中。
2. 加大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力度
为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我市持续推进加大地方立法工作力度。2020年6月,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2021年4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颁布实施。2021年2月,我委制定《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和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2号),进一步明确了长江和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的界限范围和禁渔管理要求。目前正在加紧制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关于我市各类渔业水域禁用渔具的通告》、《关于加强规范我市长江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今后依法行政提供执法依据和政策基础。
3. 根据上位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适时修改地方渔业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我委对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将1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和2部政府规章《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纳入适时修改范围,拟待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后,对上述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全面修改,进一步细化我市渔业管理中关于禁用渔具、禁渔期、禁渔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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