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2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产生日期:2019-05-24 07:15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25号代表建议提出的“关于解决保留保护村建设中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解决农民建房问题,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是重大民生工程。目前实施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令》)自2007年颁布以来,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变化,《71号令》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你们在提案中指出当前我市郊区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客观存在,所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也很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我们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今年以来,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开展了《71号令》修订工作。4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71号令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5月5日,新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正式发布施行。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概括起来,《16号令》共调整完善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农民建房的规划引领和分类管理问题。《16号令》对农民宅基地及其建房管理过程中的四类基本情况予以规定:一是对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设计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前提下,允许翻建、改建;二是对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农户,引导其进镇集中居住或到农村居民点实施平移集中建房;三是对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户,明确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居住权;四是鼓励宅基地使用人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分类管理符合规划要求,对不同对象的相关权益也有了明确的保障路径。

(二)关于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问题。《71号令》原文没有涉及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征求了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意见,并结合调研过程中区、镇提出的诉求,增加了宅基地资格权的相关内容。但考虑到目前宅基地资格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尚未作出明确规范,《16号令》相关条款在文字上没有直接用“宅基地资格权”来表述,而是采取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方式予以明确。

(三)关于宅基地、建筑占地、建筑高度标准问题。针对当前实际情况,《16号令》对相关标准调整作了统筹权衡,即宅基地面积相对减少,建筑占地面积和房屋高度适当提高。5人户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6人户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经过这样的调整,既有利于土地资源节约利用目标的实现,又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了农户的住房权益。考虑到各区情况有所不同,《16号令》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标准范围内根据户内人数情况,确定农户宅基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高度和层数的具体标准”,授权给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相应标准的权限。

(四)关于小市民的居住权益问题。“小市民”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必须对其相关权益予以明确回应。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16号令》对俗称的“小市民”作了界定,规定,“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地址以及生产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对这部分对象,其本身没有独立申请宅基地的资格,也不能分户,但其居住权益可以通过计入户内用地人数的方式予以保障。

(五)关于跨村归并过程中的土地权属调整问题。在前期调研中,基层反映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过程中会遇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调整问题,《16号令》对此予以明确回应,规定“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跨村用地调整的,镇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占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予以经济补偿后,经镇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将土地权属调整为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用地权属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六)关于加强对农户建房的风貌管控。为改变农民住房风貌凌乱、缺少上海江南水乡特色的现状,《16号令》从三方面强调风貌管控的要求:标准规范上,规定由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乡村风貌导则;设计引导上,明确镇(乡)政府根据导则,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过专业设计引导建房;施工图纸上,要求符合导则规定。

二、关于进城镇集中居住支持政策

规划和土地方面:一是优化安置地块的规划选址;二是增加土地指标管理弹性,延长增减挂钩周期至5年;三是安置地块土地出让起始价按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资金支持方面:一是市级土地出让金返补,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所涉节余建设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按每亩400万元的基数计算返补;二是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市级财政根据市级推进机构批复的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总规模,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奉贤、金山、崇明等区按40万元/户,青浦、松江等区按30万元/户,浦东、宝山、闵行、嘉定等区按24万元/户,补贴资金由各区统筹使用;三是市级补贴资金预拨,项目实施方案获得批复后,即拨付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和市级土地出让金返补总额的80%。安置房型方面:允许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合理制定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房的房型标准。相关税费方面:农民安置房纳入区属征收安置房建设计划,享受和征收安置房一样的税费减免政策。

三、关于农村平移集中居住支持政策

规划和土地方面:优先安排平移集中点用地,明晰宅基地跨村平移集中归并路径。资金支持方面:一是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对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基础设施配套,市级财政按5万元/户给予补贴;二是减量化节地补贴,实施农村宅基地平移集中的项目节地率不得少于25%,对于市级推进机构批复的农民平移集中居住项目,土地面积减量部分给予40万元/亩的资金补贴。风貌管控方面:加强对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建房风貌的管控,对不符合上海市乡村风貌建设导则的不予批准,不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和减量化政策补贴。

四、下一步工作

下阶段,我们将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市、区结合《16号令》的贯彻实施,在区、镇、村不同层面,有系统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础管理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及时跟踪《16号令》实施情况。特别是在保障和支撑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推进过程中,做好《16号令》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对基层操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研究、及时解决。三是加强后续相关政策研究。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后,结合上海实际,在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等方面加强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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