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9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99号代表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相关农业设施用地使用规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改进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好设施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文件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畴的,可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目前,我委在贯彻落实4号文的基础上,结合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实际情况,正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共同研究制定《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拟在以下几方面作进一步明确:
一是根据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提升,进一步完善充实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范畴。特别是对作物种植生产前、生产中和生产后整个生产加工过程需要的设施,以及工厂化作物栽培、工厂化畜禽养殖和工厂化水产养殖设施等需要配套的设施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二是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三是更新了各类农业设施的建设标准。根据现代农业的生产方式提升和发展,对各类农业设施的建设标准进行完善更新,重点在工厂化作物栽培、工厂化养殖、楼房养猪、智能化控制设施、中间处理平台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使建设标准进一步体现现代农业的实际情况,切实保障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建议,符合上海农村发展方向,但目前商业、展示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畴,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我委将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在遵循国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与市规划资源局研究本市新一轮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通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不同的管理方式,有效保障农村、农业发展用地需求。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附件下载: